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

成立沿革:

  • 「全球華商經貿聯誼總會」(英文名稱: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Traders Alumni,簡稱WFCTA)於民國88年3月在臺北成立,102年更名為「世界華商經貿聯合總會」。其會員係歷年來參加僑務委員會所舉辦的僑社會長研習會、技藝觀摩、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等訓練班學員,渠等返回僑居地後,經由僑委會提供之學員資料,相互交流與互動,進而組成地區型、洲際型及全球型聯誼會。華商經貿聯合會是中華民國僑委會第一個成立的國際性民間組織,在全世界六大洲,亞洲,美洲,歐洲,南美洲,非洲,大洋洲,100多國都設有聯合會分會。
  •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成立於1994年10月25日,由中華民國僑委會在泰國成立。當初成立時名為泰國華商經貿研習班學員聯誼會,主要是以回台參加台灣僑委會舉辦的海外僑商經貿人材研習培訓班結業後回到僑居地後組織成立的聯誼會。前後歷任許昭,李錫祺,張政銘,張華國,黃正男,郭錫圭先生等六任理事長,現任理事長王興義,秘書長劉思亮。

 

泰 國 華 商 經 貿 聯 合 會

成 立 宗 旨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秉承 國父 孫中山先生對於創建中華民國之際,華僑偉大不朽的貢獻,永遠銘記『華僑是革命之母』的精神。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到臺灣,然而仍然沒有或忘華僑對於締造民國的功勞,在台灣的僑務委員會一直都在努力做回饋華僑、華裔的服務。

本會員名『華商經貿聯誼會』顧名思義,全球華裔俊秀菁英,到台灣參加僑務委員會主辦的僑社會長研習班、技藝觀摩、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糕點烘焙、點心餐飲等研習,畢業之後返回僑居地所組成的聯誼會,其宗旨是加強僑居國專業研修學員的團結和增進情誼,結合其商貿的力量和知識,促進僑居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經貿合作和發展為本會宗旨。2013年3月30日於美國舊金山灣區矽谷全球年會中議定,更名為『華商經貿聯合會』並報請僑務委員會通過正式立案。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目前擁有會員800多人,在泰國經貿領域裡起了肯定的作用,理事會一年召開三次例會,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並且定期舉辦在地的研習班和知性之旅及參訪文教機構、著名企業等活動,頗獲佳評。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是一個寓商機於聯誼的社團,不涉及政治、宗教、黨派也沒有和任何社團聯襟結盟,純粹是促進僑商的團結和增進情誼的不牟利社團、因此會員和氣溫馨相處,非常親切,希望在理事長領導下,及所有顧問、長輩先進同仁和社會同儕支持之下,會務蒸蒸日上更成功地達到本會宗旨。

 

泰 國 華 商 經 貿 聯 合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華商經貿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ederation Oversea Chinese Traders Alumni in Thailand』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泰國華商專業研修學員與華裔之聯繫與團結,結合其力量與知識,促進泰國、中華民國學術文化之交流,增進二國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聯絡處所暫設於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泰華文教服務中心。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聯絡會員間之感情,加強其團結與合作。

二、促進泰、中學術文化之交流。

三、增進泰、中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

四、出版會務通訊,提供有關之新資訊。

五、舉辦德智體群育樂等各項活動。

六、舉辦各種專業研習或訓練。

七、舉辦慈善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利。

八、本會活動,均不涉及政治行為。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曾參加僑務委員會主辦的各種經貿技術研習班結業之學員,(2009年10月6日在全球第九屆年會中通過取消『學員』名稱及限制)及凡華裔均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繳交入會基金泰幣貳千銖(2000銖)
  •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榮譽。
  • 衷誠與本會合作,支持本會執行各項業務。
  • 通訊地址有變更時,主動通知本會更正。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或被委任為理事之權益。
  • 參加會員大會,表決各項議決案。
  • 向理事會建議有關會務之事項。
  • 其他依章程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有損及本會名譽之不當行為,或違反法令,或觸犯刑法,經理事會決議,得取得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制,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十五至四十五名(四名為候補)理事組成之;遇有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順序遞補之。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副理事長十人,總幹事一人,中文泰文秘書各一人,正副財務各一人,正副公關各一人,正副康樂各一人,稽核一人,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推薦,並以本會名譽委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任期至次屆理事就職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 :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聘顧問及名譽聘顧若干名;任期與理事同。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議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理事。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登記及本會一切日常會務。

四、編制並決定年度經費預算。

五、視實際需要組織各項委員會。

六、其他事項之執行。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理一切經常會務;並召集理事會。

第十八條 : 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一切會務;理事會因事缺席時,依次代理其職務。

第十九條 : 本會總幹事秉承理事長意旨辦理一切會務;中文泰文秘書協助總幹事辦理交辦之事務。

第二十條 : 本會財務掌管本會一切收支財務事宜。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稽核負責稽查核對本會財務上一切收支細目。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公關負責本會之接待事務,會員登記並加強會員之聯繫。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康樂負責籌辦本會之一切德智體群育樂等活動事宜。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負責建議及協助本會一切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主席由大會選舉產生之,理事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經2006年6月18日修訂通過修訂為 :

理事會組織中央選舉委員會,並互推選出主任委員為會員大會主席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基金泰幣貳千銖(2000銖)

二、常年會費泰幣500銖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經2006年6月18日修訂通過修訂為 :

一、入會基金泰幣貳千銖(2,000銖)

二、常年會費泰幣500銖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五、榮譽職銜捐循往例贊助 :

名譽理事長

金額:

30,000銖

理事長

金額:

100,000銖

榮譽理事長

金額:

30,000銖

副理事長

金額:

30,000銖

顧問

金額:

10,000銖

理事

金額:

4,000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第三十條 : 本會其他各項委員會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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