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沿革: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秉承 國父 孫中山先生對於創建中華民國之際,華僑偉大不朽的貢獻,永遠銘記『華僑是革命之母』的精神。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到臺灣,然而仍然沒有或忘華僑對於締造民國的功勞,在台灣的僑務委員會一直都在努力做回饋華僑、華裔的服務。
本會員名『華商經貿聯誼會』顧名思義,全球華裔俊秀菁英,到台灣參加僑務委員會主辦的僑社會長研習班、技藝觀摩、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糕點烘焙、點心餐飲等研習,畢業之後返回僑居地所組成的聯誼會,其宗旨是加強僑居國專業研修學員的團結和增進情誼,結合其商貿的力量和知識,促進僑居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經貿合作和發展為本會宗旨。2013年3月30日於美國舊金山灣區矽谷全球年會中議定,更名為『華商經貿聯合會』並報請僑務委員會通過正式立案。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目前擁有會員800多人,在泰國經貿領域裡起了肯定的作用,理事會一年召開三次例會,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並且定期舉辦在地的研習班和知性之旅及參訪文教機構、著名企業等活動,頗獲佳評。
『泰國華商經貿聯合會』是一個寓商機於聯誼的社團,不涉及政治、宗教、黨派也沒有和任何社團聯襟結盟,純粹是促進僑商的團結和增進情誼的不牟利社團、因此會員和氣溫馨相處,非常親切,希望在理事長領導下,及所有顧問、長輩先進同仁和社會同儕支持之下,會務蒸蒸日上更成功地達到本會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華商經貿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ederation Oversea Chinese Traders Alumni in Thailand』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泰國華商專業研修學員與華裔之聯繫與團結,結合其力量與知識,促進泰國、中華民國學術文化之交流,增進二國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聯絡處所暫設於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泰華文教服務中心。
第四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聯絡會員間之感情,加強其團結與合作。
二、促進泰、中學術文化之交流。
三、增進泰、中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
四、出版會務通訊,提供有關之新資訊。
五、舉辦德智體群育樂等各項活動。
六、舉辦各種專業研習或訓練。
七、舉辦慈善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利。
八、本會活動,均不涉及政治行為。
第五條:凡曾參加僑務委員會主辦的各種經貿技術研習班結業之學員,(2009年10月6日在全球第九屆年會中通過取消『學員』名稱及限制)及凡華裔均自然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有損及本會名譽之不當行為,或違反法令,或觸犯刑法,經理事會決議,得取得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制,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十五至四十五名(四名為候補)理事組成之;遇有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順序遞補之。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副理事長十人,總幹事一人,中文泰文秘書各一人,正副財務各一人,正副公關各一人,正副康樂各一人,稽核一人,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推薦,並以本會名譽委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任期至次屆理事就職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 :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聘顧問及名譽聘顧若干名;任期與理事同。
第十五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議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理事。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登記及本會一切日常會務。
四、編制並決定年度經費預算。
五、視實際需要組織各項委員會。
六、其他事項之執行。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理一切經常會務;並召集理事會。
第十八條 : 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辦理一切會務;理事會因事缺席時,依次代理其職務。
第十九條 : 本會總幹事秉承理事長意旨辦理一切會務;中文泰文秘書協助總幹事辦理交辦之事務。
第二十條 : 本會財務掌管本會一切收支財務事宜。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稽核負責稽查核對本會財務上一切收支細目。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公關負責本會之接待事務,會員登記並加強會員之聯繫。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康樂負責籌辦本會之一切德智體群育樂等活動事宜。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負責建議及協助本會一切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主席由大會選舉產生之,理事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經2006年6月18日修訂通過修訂為 :
理事會組織中央選舉委員會,並互推選出主任委員為會員大會主席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基金泰幣貳千銖(2000銖)
二、常年會費泰幣500銖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經2006年6月18日修訂通過修訂為 :
一、入會基金泰幣貳千銖(2,000銖)
二、常年會費泰幣500銖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五、榮譽職銜捐循往例贊助 :
名譽理事長 |
金額: |
30,000銖 |
理事長 |
金額: |
100,000銖 |
榮譽理事長 |
金額: |
30,000銖 |
副理事長 |
金額: |
30,000銖 |
顧問 |
金額: |
10,000銖 |
理事 |
金額: |
4,000銖 |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第三十條 : 本會其他各項委員會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